编者按:今年9月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为纪念《保密法》颁布20周年,增强全市公民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市委保密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今天在本报刊登保密法规知识30问,供大家学习参考。
保密法规知识30问1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它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问:《保密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3问: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4问: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答: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5问: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具有哪些特征?答:《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二是程序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三是时空特征。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6问: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哪些秘密事项?
答:《保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7问: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区分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这一条还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则是确定各类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具体标准。8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它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但适用于本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凡有此项业务工作的机关、单位。如纪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但省、市、县纪委要执行,各机关、单位有关纪检方面的秘密事项也要按此规定确定密级。9问:对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有什么规定?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10问: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11问: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在什么情况下应及时变更?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情形下,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及时作出变更:(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危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密级变更后应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一)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三)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12问:《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13问:《保密法》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答:《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14问: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答: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15问: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或采取以下措施:(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三)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四)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16问: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17问: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18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奖励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何规定?
答:《保密法》第七条规定,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19问: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0问: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21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哪些主要处罚?
答:主要有2条,即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
第五十二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密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2问: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它的保密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秘密载体指的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优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23问:阅读使用秘密载体的基本范围如何确定?
答: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24问: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公务的,在保密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答: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25问:销毁秘密载体有什么要求?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优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26问:对新闻出版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指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当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27问:手机为什么会泄密?
答:手机现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但是,由于手机是通过电磁波发射信号的,信号暴露在空中,只要有相应的接收器,手机发射的信号很容易被接收和窃听,通话时容易造成泄密。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手机芯片基本上都由西方国家制造进口,有的还是有隐蔽开机功能,即不开机或待机时可以转为通话状态,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因此,泄密隐患极大。28问:国家对党政机关等单位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有什么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要求:1、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2、禁止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3、禁止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4、禁止在手机中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29问:在政务信息公开中,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国际互联网信息保密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八、九条明确规定: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 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30问: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