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文钊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污水处理费新征收标准终于“浮出水面”。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经市政府十二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分行业从原来的按用水量0.5元/吨调整为1元/吨,新征收标准分两步实施,从本月1日起调整为0.8元/吨,2009年7月1日起再从0.8元/吨上调至1元/吨。我市自2001年5月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征收标准为0.20元/吨,之后,先后对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两次调整,2002年6月起调高为0.27元/吨,2005年8月起调高为0.50元/吨。
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将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优惠措施。包括对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排污人,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污水处理费。其他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对象仍按《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会不会对普通居民生活造成压力?”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心城区居民人年均用水量为93吨。此次污水处理费调价后,2008年比2007年人年均增加污水处理费约14元,2009年同比约增41.5元,2010年同比约增74.5元。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免征后,不会对居民造成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