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某、李某专门到银行门口寻找抢钱目标,随后在光天化日下便实施抢夺甚至抢劫,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近日,兴宁法院对该起备受社会关注抢夺团伙的其中两名被告人曾某、李某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两人的不法行为在公然实施抢夺的过程中已经转化为抢劫,遂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去年7月29日,五华人曾某、李某商谋次日到兴宁市抢钱。次日上午7时许,曾某、李某及曾某东(另案处理)分别骑乘两辆摩托车从五华出发来到兴城,先后在多家银行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上午9时许,曾某等三人来到位于兴城中山东路的中国银行营业点门口,由曾某东进入该银行物色作案目标,曾某及李某则在银行附近守候。大约10多分钟后,走进该银行取款的兴宁市烟草公司的女出纳袁某进入了曾某东的视野,并被曾某东锁定为犯罪目标。曾某东迅速打电话给在该银行附近守候的曾某、李某,让他们尾随跟踪袁某。
当袁某驾驶摩托车进入兴宁市烟草大厦时,尾随在后的李某及曾某则从该大厦的后门进入,袁某由于丝毫未察觉自己已成为犯罪对象眼中的“猎物”,而且已经到达自己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戒备心理。眼见袁某从摩托车内取出一只手提袋往烟草公司办公大楼走去,曾某迅速跳下摩托车跑至袁某身后,用手狠拉袁某肩上的手提袋,袁某连忙用手死死抓住手提袋,并在与曾某拉扯的同时大喊“抢钱”,曾某用力拉扯手提袋的时候将袁某拉至双膝跪地,把袁某拖了好几米远,将内有现金人民币近3万元及手机等一批物品的手提袋抢走。曾某得手后迅速跳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两个月后,曾某、李某再次来到兴城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宋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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