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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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期天数具体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一些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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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条例》也指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两者不应互相冲抵。
另外,为使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使广大职工的基本休假权利得到保障。